汙泥處置不當直接影響到地方主政者的“烏紗帽”
發布日期 :2016-04-27
核心提示 :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 ,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得到了高速發展 ,據《2013-2017年中國汙泥處理處置深度調研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》統計2010年我國城鎮汙水處理廠已經建有2500多座 ,城市汙水處理能力已達到每天1.22億噸 ,為實現國家的減排目標和水環境改善 ,做出了巨大貢獻 。但是汙水廠的建設及運行伴隨產生了大量剩餘汙泥 ,以含水率80%計 ,全國年汙泥總產水量將很快突破3000萬噸 ,汙泥處理形勢十分嚴峻 。
環保部 、住建部近日聯合下發《關於加強城鎮汙水處理設施汙泥處理處置減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 。
《通知》中首次將汙泥妥善處理處置納入汙水總量減排考核 ,對各種不規範處理處置汙泥的行為 ,扣減該部分汙泥對應的城鎮汙水處理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削減量 ,並明確了具體的計算方式及相對嚴格的懲罰措施 。
一把手問責製
目前 ,多數城市汙水處理廠減排的COD和氨氮占全市削減總量的50%甚至60%以上 。這意味著 ,汙泥處置不當 ,或直接影響到地方主政者的“烏紗帽” 。
“這次是動真格的 ,將對汙泥違規處置行為零容忍 。《通知》的立足點即明確汙泥處置的責任主體 ,不是汙水處理廠廠長 ,而是城市人民政府 。”住建部城市建設司巡視員張悅在近日2016年第七屆中國城鎮汙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上如此表示 。
技術路線應“合理 、因地製宜”
張悅指出 ,汙泥規範化處置將作為“十三五”時期的重點工作予以解決 ,在技術路線上,應考慮“合理 、因地製宜” ,遵循“綠色 、循環 、低碳”的總體要求 。即做到“汙泥全消納 ,能量全平衡 ,過程全綠色 ,費用可接受 。”
具體到技術選擇上 ,他警示地方在選用電廠 、水泥窯 、垃圾焚燒廠等協同處置汙泥時應避免成為去產能的擋箭牌 。“協同處置的主體不管是電廠也好 ,水泥廠也好 ,其運行的連續性和安全性一定要高於城鎮汙水處理廠 。這點新寶GG要考慮周全 ,以防包括水泥廠在內的主體因為銷路 、季節性原因減產甚至停產 ,導致汙泥出現新問題 。”張悅坦言 ,他並不主張將汙泥的命運與高耗能高排放企業捆綁 。他明確表示 ,許多城市尤其是東部發達城市 ,企業不應以承擔協同處置為名阻礙淘汰過剩落後產能或“煤改氣”進程 。
在成本控製上,張悅追溯到汙泥產生端汙水處理廠 。他提出 ,出水指標宜遵循應需治理的原則 ,避免過度治理 。“所謂達標排放的概念可以適度靈活 。如果作為城市水體的補充水源 ,指標再嚴也未嚐不可 。但如果僅作為生態景觀 、河道水源的再生水利用 ,可以適當放寬 。”
國內汙泥處置現狀
由於我國汙水廠在建設過程中 ,長期以來”重水輕泥” ,我國城鎮汙水處理廠基本實現了汙泥的初步減量化 ,但未實現汙泥的穩定化處理 。據統計 ,約80%汙水廠建有汙泥的濃縮脫水設施 ,達到了一定程度的減量化;約有80%的汙泥未經穩定化處理 ,汙泥中含有惡臭物質 、病原體 、持久性有機物等汙染物從汙水轉移到陸地,導致汙染物進一步擴散 ,使得已經建成投運的大汙水處理設施的環境減排效益大打折扣。據統計 ,目前處置方式中 ,土地填埋占63.0% 、汙泥好氧發酵+農用約占13.5% 、汙泥自然幹化綜合利用占5.4% 、汙泥焚燒占1.8% 、汙泥露天堆放和外運各占1.8%和14.4%。事實上 ,土地填埋 、露天堆放和外運的汙泥絕大部分屬於隨意處置 ,真正實現安全處置的比例不超過20% 。
汙泥焚燒
濕汙泥幹化後再直接焚燒應用得較為普遍 ,沒有經過幹化的汙泥直接進行焚燒不僅十分困難 ,而且在能耗上也是極不經濟的 ,但如果汙泥脫水與焚燒能夠聯合起來 ,將大大降低汙泥含水率 ,降低占地麵積的同時減少有害物質 。以焚燒為核心的汙泥處理方法是最徹底的汙泥處理方法之一 ,主要以汙水處理廠汙泥 、電廠 、水泥窯 、垃圾焚燒廠等高能單位協同處置汙泥 。它能使有機物全部碳化 ,殺死病原體 ,可最大限度地減少汙泥體積;現在技術已經能做到不產生二噁英 ,操作及維護都簡單易控 。在國家節能限產的大政策下 ,以汙泥焚燒作為處置方式是目前最好處置方式 。